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境外短期来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境外短期来访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以及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持外国护照或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境外人士,短期来我校访问、考察、讲学、科研、与会等。
  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外国留学生处或港澳台办公室)是受理全校境外短期来访申请的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各学院、各职能部门以及其它单位接待境外短期来访均须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境外短期来访接待申请表》。
  第三条 邀请境外省、部级以上官员和前政要来访,必须通过国际交流处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发出邀请。
  第四条 邀请境外团体和个人赴我国敏感边境地区进行学术考察和观光,必须通过国际交流处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发出邀请。
  第五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必须于每年11月份以前(150人以上的会议提前1年)
  通过国际交流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自然科学类的报省外办,社会科学类的报省委宣传部)。请示报告中必须写明主办和协办单位、时间和地点、议题和主要内容、与会人员范围(如级别和规模)、有无敏感政治问题、经费来源等诸要素。受中央部委或全国性组织委托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应提供正式委托函。
  第六条 境外短期来访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来访。学校全额资助计划内境外短期来访,包括口岸城市(香港或澳门)至武汉的往返旅费、来访期间的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和医疗保险费。计划外来访,学校只在全部接待费用一半的范围内给予资助。
  第七条 计划内来访包括有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外来访、有合作课题的来访、学校出面安排接待的临时来访以及各二级单位上报学校并纳入学校外事计划的来访。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希望纳入学校外事计划的境外短期来访,必须于每年11月份以前以书面形式将计划报到国际交流处。境外短期来访计划必须写明来访者的国别(地区)、职务、来访目的、人数、资助金额等诸要素。没有纳入学校外事计划或实际来访与原计划不符的,按计划外办理。
  第九条 与我校有校际往来的境外来访,要坚持地位平等但经费支出不完全对等的原则,来访接待与我校出访接待要对等,不得超越。
  第十条 境外短期来访,学校不资助国际旅费。有省、部级以上课题并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专项资助(每年11月份以前申报)或二级单位愿意自行承担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外短期来访客人来访期间可安排市内观光,学校原则上不资助客人到外地观光;但是,对我校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安排。
   第十二条需要我校书面邀请信办理签证的境外短期来访,接待单位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将来访者的简历、来访目的、经费来源、行程安排及其护照号码报到国际交流处,官方签证电传由国际交流处报湖北省外办审批处签发。校方邀请信可由邀请人自行签发也可要求校领导出面签发。要求校领导出面签发的,要注明。
   第十三条国际交流处全面负责安排接待学校联系的境外短期来访,并协助各二级单位做好境外短期来访工作。各二级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来访客人的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境外短期来访,可根据来访客人的实际情况安排校级领导出面会见、座谈、陪同参观或宴请。校方出面的宴请,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接待工作完成以后,接待单位要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报国际交流处。获得外国专家局专项资助的,要填写《成果报告表》并于每年11月份以前交国际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