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件




中南大国交字[2000]第030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员出访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一、为促进我校对外科教合作与交流,规范有关申请与审批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凡我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等因公务或个人事务出境、出国,均须通过学校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际交流处负责受理因公出访申请,包括列入学校外事计划、或由主管部门(限教育部、财政部、司法部、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教育厅)下达任务、或经学校批准的教学、科研、学习任务,以及其他因公(含自费公派)出国(境)等类型。人事处受理因私出访申请,包括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费出国(境)学习、探亲、旅游、定居等类型。全日制学生(合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探亲、旅游等,由其学籍管理部门受理。


                  (二) 办理程序
四,办理因公出访手续,凭正式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或有关任务通知书,填写因公出访申请表,并按照因公出访申请表中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在国(境)外停留3个月以内的短期出访,经学校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报湖北省
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六、因公短期出访,办理因公护照。申请人凭出国任务批件,到省外办办理因公护照、签证。申请人视情况,在办理因公护照前还需办理如下手续: 1.由校组织部办理政审;2.省安全厅办理出国登记。
七、因公出访,在国外停留3个月以上的,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还须和人事处签订出国(境)活动协议书。经学校批准后,由申请人自行办理因私护照、签证等。
八、办理因私出访手续,凭正式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等,填写因私出访申请表,经
所在院(系)或处(部、办)批准后,分别提交人事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部等对口主办部门。
九、因私出访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即可前往武汉市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因私护照等。


                   (三) 权利与义务
十、申请人应注意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签证、预定机票及安排行程等均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前往香港、澳门、台湾访问的,其办理周期可能更长。
十一、申请人在出访前应安排好工作,按规定办理请假等项手续,并及时将离校和返校日期告知有关主办部门。
十二、申请人出访应承担其所应尽的义务,包括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按期归国返校等。
十三、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后需要变更出访类型、延期的,应按照其变更类型,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十四、学校鼓励个人、单位多渠道筹措出访活动经费,对不需要学校资助的出访,将予以优先批准,需要签署协议的,可相应减免其所承担的义务.
十五、由主管部门和学校组团的出访,其经费由学校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十六、学校一般不资助由非主管部门组团或未纳入外事计划的一般性考察、培训项目。院(系)组织或个人联系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可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其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必须有正式论文入选、且为第一作者;合作研究的,必须有国外(境外)合作课题或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具体的研究和出访计划。资助标准,按照学校、单位、个人分担的原则,学校在去往国家或地区的单程国际机票额度内予以资助。出访港澳者不在资助之列。
十七、因公出访人员办理护照、签证、出国登记的开支,以及从武汉来往北京、上海或广州等口岸的(一次往返)陆路旅费,由学校报销。办理加急手续的费用,由个人或其所在学院承担。
十八、由学校资助和因公长期出访人员在归国返校后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处和人事处提交出访情况报告,之后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十九、受理出访申请的主办单位之间应及时将有关办理情况相互通报并备案。


                    (四) 附则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两校区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