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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校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赴港澳访问、考察、讲学、开会、培训、研究等,停留时间在三个月以内(不含三个月)的人员,属短期出访;赴港澳三个月以上以及赴港澳就读、工作等,属长期出访。
1. 申办程序
1) 短期出访的,申请人须至少提前两个月;长期出访的,申请人须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以下材料:
由所在学院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
邀请函原件和3份复印件(外文邀请函,须提交打印的中文翻译件2份);
《事宜表》(长期出访);
身份证复印件;
小二寸彩色近期同一底片的登记照4张,要求:正面、免冠、光面,衣着整齐,不戴装饰品,戴眼镜者应配载无镜片的眼镜。人像模糊、围围巾、旧照翻拍、一次成像照片均不得使用。
注:以上表格可从学校国际交流处网页上下载。
2) 国际交流处主办人员审核后,报国际交流处处长、学校主管校长、湖北省外办审批。办理任务批件所需材料如下:
《国家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出国、赴港澳人员申报表》
邀请函复印件(外文的须附打印的中文翻译件);邀请函原件(长期);
《事宜表》(长期)
政审表(长期)
注:现任校长、书记须以学校名义向教育部行文,并填写《国家教育部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教育部港澳台办
100816。现任副书记、副校长以学校名义向省政府行文,附相关材料,经省外办报送省政府分管外事的副省长审批。
3) 收到出访任务批件后,国际交流处通知出访人员凭任务批件的复印件到组织人事部办理政审手续。
4) 国际交流处收到政审批件后,开始到湖北省外办办理通行证手续。所需材料:
出访任务批件;
政审件;
邀请函;
身份证复印件;
照片。
2. 管理
国际交流处的职责是办理出访任务批件和通行证手续。预定机票等其他相关出访事宜须由出访者自己安排办理。
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向国际交流处递交总结;
出国人员个人不得保管因公通行证,回国后,需将通行证交还国际交流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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